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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宅用于办公 加收100%同类住宅物业费 2012-09-24 3371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完成修订,10月1日起实施

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小区车库按照同类型住宅标准的50%收取、连续半年以上房屋空置交70%的物业费。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业主权益住宅连续半年不使用物业费按照70%收取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业主权利物业费调整须经2/3以上业主代表同意据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业主大会协商,业主大会须全体业主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收费车库物业费按照同类住宅50%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业主装修物业可收取3种费用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公共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本组稿件由记者吕华采写水电气供应不得因物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生活用水水泵加压发生的能耗费随水费分摊。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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